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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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市场乱象,让购房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竣工交付时间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销售、认筹、预定等形式收取购房人资金或尚在征信黑名单惩戒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主动向购房人出示,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属地住建部门商品房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购销网签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受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涉及购房的任何资金,购房人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开具收款凭据,所收购房款必须直接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四)需按揭贷款的购房人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个贷银行开展贷前调查,对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条件的符合性进行核实,对暂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购房首付款,网签合同不得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公开对外发布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及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商品房销售广告原则上不得出现低价倾销内容,确需标明价格的,所标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的85%,广告宣传的特价房源套数不得低于待售房源套数的50%。
(六)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三方共同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所交付的定金、首付款、全款和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所有购房款必须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购房款进行账外流转,逃避监管。
(七)监管银行不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通报监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由监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住建部门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预售商品房时存在土地抵押情形的,须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详细载明抵押信息,土地抵押到期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防范购房人合法权益预期侵害风险,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物权。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房行为的监管
(一)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向购买人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协助购买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购买人可拒绝接房,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商品房交付时购买人要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前期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2021年《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超过1.8元/平方米/月。
(七)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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