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意见!

搜狐焦点大理站 2023-07-07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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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综合专家库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更好发挥综合智库作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

为规范综合专家库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更好发挥综合智库作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71-64322032

电子邮箱:746898310@qq.com

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26办公室)

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激发建设工程行业领域人才矢志爱国奉献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服务能力,在建筑业提质增效、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行政处罚决策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入库申报和聘任管理,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专家库)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遴选具备丰富实际经验、扎实专业知识、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进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综合性人才库,为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勘验鉴定及检测等工作提供智库服务。

第三条 专家选聘、培训、考评、管理和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综合专家库,并成立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综合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类别及专业设置

第五条 综合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在省内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管理、法律经济三个类别。

第三章 专家申报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程建设工作不少于10年;

4.熟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等的特殊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6.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在建设领域有不良行为记录,未计入失信人名录;

7.无国家和省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推荐和聘任程序

1.申请入库专家通过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申报,完成实名认证、签署承诺书和个人相关信息的填报,上传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申报表》,离退休及自由执业人员可直接申报。

2.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单位进行形式初审,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业工作需求复审,审核通过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入选综合专家库,同时推送至相应的专业库,并颁发电子聘任证书。

3.对于学术造诣高的省内外、国外知名专家,以及特殊需要的专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 入库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的拟定、评估;

2.参与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管理等咨询、审查;

3.参与建设项目入库、评审等技术问题研究、论证;

4.参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评审;

5.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危大工程方案论证、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

6.参与奖项评选;

7.参与工作检查、督查;

8.参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鉴定及检测等。

第十条 专家的权益

1.工作中独立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提出工作建议;

3.优先推荐参加技术交流和咨询等;

4.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提出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和行为准则

1.认真负责,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工作、廉政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情况;

3.全力配合工程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

4.按要求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通过考核;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准则;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分类对专家进行统一编号,设立专家信息卡,做到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按照“流动、择优”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聘期内培训。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入库或专项工作前培训。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或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需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家的专业类别或区域抽取专家(抽取方式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指定抽取、指定+随机组合抽取等方式抽取选择专家,指定抽取、指定+随机抽取需由专家使用单位或处室提出申请),及时将专家名单反馈至使用单位或处室。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公职人员身份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更新考核制度,专家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集和反馈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信息,经核实后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1.工作服务对象涉及本单位及人员的;

2.工作服务对象涉及本人直系及与服务对象亲属关系的;

3.与工作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结果公平的;

4.变更单位的应采取三年回避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记录:

1.一年内达到三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2.已接受,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工作的;

3.在工作中存在明显失误,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5.其他情形,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可)退出专家库:

1.因年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等的特殊专家除外);

2.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3.自愿提出退库,且经批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且已严重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

3.违规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工作结果的;

5.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综合专家库形象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7.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8.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专家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的各类专家库(组)应统一并入综合专家库,其专家成员可分类直接录入综合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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