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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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大理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介绍新修订条例相关情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1988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98年、2004年、2014年、2019年4次修改,对洱海保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2022年4月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次修改工作。这次修改,是贯彻落实新理念、新法规、新制度、新部署的需要。
新修订条例与现行条例对比,在条例分章结构上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第四、五、六章名称“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对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
在保护管理范围方面,各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面积没有改变,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
在具体管控措施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加强了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管理;作出了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增加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严禁干扰或者妨碍洱海水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的内容。此外,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大理州将切实加大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增强全州广大干部群众的守法意识,切实强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深化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实效,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示范样板。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字云飞、彭云宁,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新华,州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朱智云,大理市副市长赵腾鹏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来源: 大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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