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

搜狐焦点大理站 2025-08-22 11: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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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为加强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房屋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大理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房屋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大理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市洱海流域临建违建整治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住宅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服务职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等文本材料。

(三)需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的,严格按照《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2013〕113号)》规定执行。

(四)按户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对装饰装修申请、施工过程监督、竣工查验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与属地社区、居委会协调联系,全力配合小区业委会、物委会合法成立与运行的全流程各项工作,提升业主参与小区自主管理能力,推进小区业主自治。

二、落实装饰装修事项告知制度

(一)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将包含装饰装修申请表、房屋权属证明、相关身份证明、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施工图、施工期限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书面提交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小区管理规约》规范管理本物业区域内的装修行为。

三、加强装饰装修活动日常巡查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做好巡查记录。督促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周末)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扬尘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小区管理规约》约定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以及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发现违规装修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违约装修情形的,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

(三)装饰装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装修人查验申请的,应及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归档备案,并于30日内按规定返回装饰装修押金等费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完成后重新查验。对造成共用部分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

(一)市住建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办落实日常抽查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的;或对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未按规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或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前事项告知、登记办理、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日常巡查等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大理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鼓励业主对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

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小区管理规约》、装修注意事项等内容,倡议各方尊重邻里权益,相互监督,共同遵守文明装修,共筑美好家园。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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