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9月15日起养狗须办证

搜狐焦点大理站 2019-09-12 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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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 9月15日起,养狗须办理登记证和免疫证 近日,记者从大理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大理市出 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将于 9 月 15 日起 施行。《办法》对养犬登记、免疫检 疫、携犬户外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 行了具体规定。

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 9月15日起,养狗须办理登记证和免疫证

近日,记者从大理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大理市出 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将于 9 月 15 日起 施行。《办法》对养犬登记、免疫检 疫、携犬户外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 行了具体规定。

 养狗须办登记证

 《办法》正式实施后,在大理市 城镇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和强制免 疫,没有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和 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犬只。并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 业区、工业区以及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内,饲 养烈性犬。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取 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后,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 养犬登记。 

犬只完成登记后,将拥有电子 标签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 包括:养犬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 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 征;养犬登记证发放和电子标识植 入时间;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 间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转让或者赠 予所养犬只、犬只死亡或失踪、损毁 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的,要在30日内 办理变更、过户、注销、补办等手续。 办证前须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办法》对养犬的免疫检疫作 了明确规定,强调养犬人依法履 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将 所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 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 证明。

 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 出和比赛的犬只,都须取得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

开办犬只养殖场(养殖小 区)、经营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 容等经营活动的,要符合国家规定 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证 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 督检查。 

相关部门设立流浪狗“收容所”

 《办法》还对病死及死因不明 的犬只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养犬人或单位不得将其随意 处置或丢弃,应按规定进行深埋、 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对于流浪犬的处理,《办法》 也作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 浪、遗弃、丢失的犬只。对收容的 犬只,7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立即 通知养犬人前来认领。如果,养犬 人逾期并经催告仍不认领的,则将 狗狗按无主犬只处理。不能查明 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 处理。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碰到 有市民将狗带上公交车、带进公共 场所,有的犬只在公共场所拉便便 后,犬主人不及时进行清理。有些 养犬人甚至还解掉烈犬的绳子,任 其在路上、广场上奔跑。对这些不 文明养狗的行为,《办法》作了约束。 《办法》规定,在大理市建成区 范围内的犬类一律要实行拴养、圈 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个人携 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由 成年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 绳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 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 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 排泄物。

 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 扶助犬外,一些场所禁止携带犬只 进入: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 具;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 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展 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 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 公共文体场所;公园、公共绿化带、 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 室等公共场所及其他设有犬只禁 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同时,居民(村民)委员会、住 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 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 区域。住宅区、写字楼禁止设立犬 只养殖、销售场所。 

违规养犬将负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今后在 大理市城镇违规养犬将负出承担 法律责任的代价。

 《办法》明确,未经登记擅自饲 养犬类等宠物或者在建成区户外 放犬,将被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 正。如不改正,将被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则由 大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会代 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处置染疫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 体的,将被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 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排名前列款 的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 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 犬只伤害他人的,则处以5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理日报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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