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起施行!《大理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办法》发布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促进智能快速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以下简称智快系统),是指采用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作为运载交通工具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以下简称智快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预设虚拟线路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公共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驾驶人(以下简称智快电车驾驶人),是指具备智快电车驾驶条件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智快系统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智快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智快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和人口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智快系统立项、规划、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保障智快系统管理安全有序。
州、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智快系统项目立项管理。
州、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智快系统行业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要求,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保障和支持智快系统发展。
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智快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智快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智快系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快系统专项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与路网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智快系统专项规划(包括线网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建设主体编制项目规划,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访谈、公示、听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
第六条 智快系统建设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协调,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城市其他出行方式、城市公共绿地的影响。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智快系统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确保智快系统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七条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智快系统专项规划,做好智快系统运行线路、车站、车辆段、变电站等设施用地以及配套换乘枢纽用地的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智快系统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智快系统沿线需新建或者改建市政道路的,应当与智快系统同步建设或者为智快系统建设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项目实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文件经评审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九条 智快系统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获取工程建设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和现状资料,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做好配合。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调查成果,采取措施保护智快系统沿线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
在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不全的地段勘察、施工,智快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沟通,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
第十条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报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减少工程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方案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智快系统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和隐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覆盖,并将验收成果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智快系统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应当对智快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联调联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智快系统工程档案。智快系统工程维修、改建的,有关变更的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二条 智快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前,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0天。
组织试运行之前,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反馈意见组织试运行。
试运营期满,智快系统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运营单位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三条 智快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线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电子监控、自动抓拍,以及保护范围标识等交通安全设施。
智快系统专用车道和站台及其配套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等专用安全设施、智快电车及车站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含智快系统专用信号灯和路口的其他交通信号灯)、联动控制等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智快系统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他车道及配套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等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道路管养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卡口、电子警察、智快电车车载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等电子监控设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智快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线路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智快系统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的技术指导,全程参与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并及时将智快系统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纳入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智快电车、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智快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供气、通信、供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为智快系统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保障。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影响智快系统正常运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智快系统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安全操作、运营服务、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并定期做好演练。
第十七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智快电车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下列规定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智快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行车时间的,应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十八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智快系统设施设备符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静噪标准。
第二十条 智快电车车辆及驾驶人实行备案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大理州城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电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智快电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智快电车驾驶人在驾驶智快电车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下列通行规则:
(一)专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非专用车道通行的,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通行的,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
(二)有智快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的,按照专用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智快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的,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有交警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四)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乘客。
第二十二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及智快电车驾驶人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服务规范。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智快系统场站、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其他符合提升服务质量的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符合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标准补交票款。
第二十四条 乘客乘坐智快电车,应当遵守智快电车乘车规则。乘车规则由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智快系统运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五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事项,并根据投诉渠道办结时限依规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智快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与县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政府定价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设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时,应当设置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及禁止进入标志;事故易发路段应当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车辆、行人禁止进入智快电车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智快电车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智快电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加强智快系统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线重点路段交通秩序管理。
智快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智快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智快电车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包括线网运行情况、场站和单车信息等信息化监管措施,实现对智快系统运营单位的实时监管。
第三十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智快系统运营单位运营绩效、给予补贴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市城市智能快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智能快速系统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应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智快系统运营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征求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意见,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智快系统安全运营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施工作业影响智快系统交通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智快系统受损的,由施工作业单位赔偿损失、承担责任。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对受影响的智快系统,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妨碍智快电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智快电车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智快电车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智快电车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智快系统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智快电车,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智快系统道路隔离设施。
(八)干扰智快系统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九)向智快系统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十)擅自在智快电车专用车道上设置渡板、钢架等工程施工设施。
(十一)其他危害智快系统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可实时记录运行状态的行车记录视频系统,并在运营时全程开启。
第三十七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在智快电车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智快电车运行对车站、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在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后,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供电、供气、通信、供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和提供应急保障,协助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安全运营。
第三十九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智快电车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器材和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
第四十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加强乘客疏导,保障运营安全。
智快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和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因突发应急事件严重影响智快系统运行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相应线路运营,有序组织乘客疏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遇有雾、雨、雪、冰雹等恶劣气象的,智快电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二条 智快电车运行时发生故障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提供接驳交通工具等措施组织乘客疏散,紧急情况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智快电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智快电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状况,及时通知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恢复线路运营,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服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为智快电车购买财产及人身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及时与交通运输、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完善运营事故处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智快系统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规定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智快驾驶人驾驶智快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扰乱智快系统运营秩序、危害智快系统运营安全、妨碍智快电车通行安全等的,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智快系统设施设备损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智快系统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智快系统设施,是指智快系统的车辆、车站、虚拟走行线路、停车场、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智快系统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二)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是指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走行线路标识线,使用路缘石、隔离设施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智快电车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通常情况下仅供智快电车通行的车道。
(三)智快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走行线路标识线,供智快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借道行驶的车道。
(四)智快系统专用安全设施,是指仅供智快系统使用的安全设施。
(五)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手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1日。
来源:大理州交通运输局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